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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间:2025-07-14 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浏览量:
  • 索 引 号|
    717823004/1995-00082
  • 分类|
    劳动标准;国务院令
  • 发布单位|
    法规司
  • 发文日期|
    1995年03月25日
  • 标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146号
  • 是否有效|
    有效
  • 失效/废止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5年03月25日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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