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公司职工,日常住公司宿舍。2022年5月31日19时许,赵某在下班后去公司外驿站取私人快递,取完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法院判决,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3年5月29日,赵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某居住在公司宿舍,宿舍在公司院内,赵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去驿站取私人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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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证: (新)人服证字(2022)第060200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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