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各执一份 注意哦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哦 劳动者再次入职此前工作过的企业,但岗位不同,也不需要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 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 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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