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情况下 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对此就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 在没有法律依据 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仍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就属于违法辞退
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
这时,如果劳动者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则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 那当事人就可以通过 四种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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