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规定 离职月就可以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要求离职员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 针对员工月初离职社保缴纳的解决,也有所谓的“企业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的员工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的员工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先来看一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多地人社、税务部门给出明确回复: 一、江门人社 江门人社官网曾发布了《员工入职、离职当月企业要缴纳社保吗?》一文,明确员工离职、入职,当月要不要缴纳社保的问题。 政策全文: https://www.pjq.gov.cn/jmpjqrsj/gkmlpt/content/3/3254/post_3254215.html#677 · 职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在职当月社保; · 职工月末入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深圳税务局 深圳税务也在官网发布过文章《员工离职当月又入职新公司,当月的社保费应由哪家单位缴纳?》。 政策全文: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wdt/ztzl/12366nsfwrx/12366rdwt/202506/46f25f307ab642a28ad635a1920a39d0.shtml 1.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2.职工同一月份在本市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参保登记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以第一家参保单位为该月缴费单位,该月存在参保登记的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员工离职当月又入职新公司,若原单位还未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员工与两家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新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当月缴费单位”的业务,变更后,新单位缴纳员工入职当月的五险,原单位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 所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都是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月初离职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社保减员?
社保或税务部门都规定了员工社保增减员的时间期限,可不可以灵活办理员工社保增减员工作? 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明确: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 从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可在自然月内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办理更便捷! ·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不再受限于20日前。 ·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为职工参保缴费。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那用人单位当月未及时为离职员工申报停保,如何修改停保时间?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6月离职,但是用人单位7月才办理停保,应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在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修改员工停止缴费年月为2024年6月,修改后无需在税务部门缴纳其7月份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不交接工作
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出以下两点非常关键: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 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50条第一段上述已经解释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附:离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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