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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有时效限制吗?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5-07-11 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浏览量: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审查申请书、

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

资格证明以及

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

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2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3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4

确认劳动关系的;

5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仲裁委员会完成调解协议审查的

法定期限是多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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