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 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仲裁审查申请书、 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 资格证明以及 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 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仲裁委员会完成调解协议审查的 法定期限是多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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