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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专技人员在职提升学历 视同完成公需课、专业课学习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时间:2025-11-27 作者:智汇庭州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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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紧扣新时代人才工作要求,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更加适配自治区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从明确管理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规范学习要求、简化办事流程、调整监管措施、统一规范表述六个方面完善了相关条款。

  修正后的《条例》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通过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教育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除此之外,以下形式也可视同为继续教育学时: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出境)进修、培训;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远程教育;参加对口支援省、市有关单位的委培;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可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视同完成学习期间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学时证明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学时、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苏耀杰介绍,修正后的《条例》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治区人社厅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条例》实施,通过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强化公共服务保障,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持续完善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推动优质资源向重点领域、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实效,为新疆高质量发展注入“人才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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